
人大建议第1306号 关于关键词优化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的建议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键词优化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现回话如下:
收费公路政策对加快国内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进步、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协调进步发挥了要紧用途。
近年来,伴随国内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和私家车的日益普及,重大节假日期间公路交通量增长飞速,收费站拥堵紧急,减少了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能力,给公众出行带来不便,有些收费站堵车长达数公里,司乘职员反映强烈。
2012年之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每年都提出重大节假日免费通行的建议和提案,尤其是2012年,全国政协把收费公路重大节假日免费通行作为重点提案并召开现场会进行督办。
为缓解重大节假日公路收费站交通拥堵和便捷公众出行,我部就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组织拓展了专题调查研究,多次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费公路营运管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学者的建议,会同国家进步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研究拟定了《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推行策略》。
2012年7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推行策略的通知》(国发〔2012〕37号),决定自 2012年国庆长假开始,对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及以下小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小型客车),在新年、清明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四个法定节假日及其连休日,实行免费通行政策。
在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的法律依据方面,公路法6、十八条规定,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拟定,据此,国务院拟定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了有关免收通行费的情形。
尽管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没规定实行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但为了提升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便利群众出行,国务院于2012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推行策略的通知》(国发〔2012〕37号),实质上是国务院依据《公路法》的授权,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免费通行的规范作了补充和调整。因此,实行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免费通行政策的初衷主如果缓解重大节假日期间公路收费站的交通拥堵。将重大节假日免费通行汽车范围确定为小型客车,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
一是小型客车一直是重大节假日交通流的主体,依据2009—2011年交通量调查统计剖析,重大节假日期间小型客车占公路交通总流量的72%左右,大中城市周围比率更高,2013年十一国庆节达到公路交通总流量的83%。
二是小型客车以私家车为主,对其免费通行可使驾车出行的公众直同意益。而大中型客车一般是客运或旅游企业,通行费不是由乘客直接支付,是包含在票价或旅游总成本中的,减免的通行费只能转化为客运企业或旅游企业的价值,不可以真的和直接惠及乘客。
收费公路重大节假日免费政策的颁布,减少了公众节假日出行本钱,对刺激花费、拉动内需起到了积极用途,但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如部分路段免费后交通量远超其设计通行能力,导致公路主线的紧急拥堵;对经营性公路降低的合法收益,没明确的补偿机制等,有必要重新评估论证。
你们提出准时启动《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对高速公路重大节假日免费政策给予法律上的确认建议,大家研究后觉得,现在国家正在推进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在改革策略尚未确定的状况下,全方位修改《公路法》的条件尚不成熟。
同时考虑到《公路法》没直接规定收取和免收通行费的范围,收费公路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也没突破《公路法》等法律的规定,因此似无必要专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决定。
你们提出的颁布补偿手段对高速公路经营给予补偿的建议,在我部上报国务院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中已有体现。具体表述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汽车,免交汽车通行费。
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推行通行费减免等政策,给营运管理者合法收益导致损失的,应当由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作出决策的政府颁布补偿政策予以行政补偿。”
你们提出的调整打折对象和调整打折时段的建议,关系收费公路资金投入者、债权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比较敏锐,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建议,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现在,我部正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拟对收费公路范围、期限、标准及减免等事情重新作出统一规定。
同时,我部也在对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的推行状况进行概括和评估,将综合考虑各方建议,进一步研究健全有关政策手段。




